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第七条已修改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三)符合地名规划;(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六)维护地名稳定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