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

(三)符合地名规划;

(四)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等地方特色;

(五)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维护地名稳定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