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和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