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