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历史地名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