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办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门楼牌号的编排和审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建房个人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地名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