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查询对象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如实书面答复,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