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已修改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明确承担统计执法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