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任用、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