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应当留存归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