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