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术设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等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