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关系。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统计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尚未建立统计调查关系的统计调查对象与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调查关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