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范围,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协助、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