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