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行为矫治、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和社会功能修复等专业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