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三章 矫正执行第十四条已修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手续,指导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