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已修改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