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