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三条已修改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