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测试;
(六)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