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