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