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科普经费,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