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依法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