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应当配合。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