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应当配合。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