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应当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