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