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管理节能公共事务的事业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