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硬质围挡或者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废品收购站点应当限期迁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