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