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