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务工人员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拘禁、非法搜查务工人员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