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