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使用三江并流遗产地标识、标志的,由三江并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