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生态州为目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