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规划及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审批备案制度。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实行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材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当报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建橡胶加工、矿产采选和冶炼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必须报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