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规划及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审批备案制度。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实行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材料。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当报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橡胶加工、矿产采选和冶炼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必须报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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