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