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