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