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