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捐献保障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人体器官获取等情况,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