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