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