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