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代表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失职渎职,损害职工民主权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罢免其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