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当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