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