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本单位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选举、通过、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