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联系职工群众,了解职工生产生活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四)接受本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