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核发采集证的;(二)不按规定办理野生植物出售、收购批准手续的;(三)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野生植物严重破坏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