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