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按非法开垦种植的陡坡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